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谭满良容留吸毒刑事判决书

(2013)浔刑初字第5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容留他人吸毒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满良,男,1968年3月4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桂平市××山镇糖厂街××小区××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2年11月9日被抓获,2012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满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2月26日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覃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满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谭满良在桂平市城区雅源自助公寓其租住的503号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2012年11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谭满良在桂平市城区雅源自助公寓其租住的403号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郑某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2012年11月8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雅源自助公寓403号房内将被告人谭满良及吸毒人员黄某、郑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满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房租收据两份、行政案件相关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人郑某、黄某、罗某、林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满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满良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满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满良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满良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满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13年7月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巫立慧

书记员:庞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