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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蒙良新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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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容留他人吸毒文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良新蒙某某,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羁押,同年4月27日被逮捕。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良新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良新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蒙良新蒙某某窜至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夏湾卧龙酒店,并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入住F102客房。被告人蒙良新蒙某某随后纠集并提供毒品给梁某、毛某、杨某等人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蒙良新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梁某、毛某、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搜查记录,住宿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良新蒙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良新蒙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蒙良新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蒙良新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乔吉顺

书记员:李祯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