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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殷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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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容留他人吸毒文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羁押,同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殷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明泉

书记员:邝中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