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衡水宝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衡水宝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拖欠价款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衡桃西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07年11月20日和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衡桃西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荣华审判员:刘迎坤审判员:郑广平
书记员:刘晨曦
引用法律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