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甲,男,1962年5月2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某乙,男,1986年1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丙,男,1952年9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丁,女,1985年2月19日生,汉族。
划拨被执行人赵某丙在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平南分理处账户内存款25573元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中秋
书记员:于志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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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某甲,男,1962年5月2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某乙,男,1986年1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丙,男,1952年9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丁,女,1985年2月19日生,汉族。
划拨被执行人赵某丙在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平南分理处账户内存款25573元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中秋
书记员:于志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