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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纪大军诉王悦、殷淑琴婚约财产纠纷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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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纪大军,男,1994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悦,女,1993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殷淑琴,女,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

纪大军诉王悦、殷淑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八日作出(2013)双郊民初字第76号民判决书。判令王悦、殷淑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纪大军彩礼款50,0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纪大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悦、殷淑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纪大军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3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杨玉福代理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孟祥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