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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鹏飞诉邢绍文、岳永珍、邢丽敏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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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鹏飞,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邢绍文,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岳永珍,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邢丽敏,住双辽市。

于鹏飞诉邢绍文、岳永珍、邢丽敏婚约财产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了(2013)双郊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邢绍文、岳永珍、邢丽敏返还彩礼款300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当即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玉福审判员:郭春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张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