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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延江诉陈莹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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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延江,男,1979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陈莹,女,1990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

王延江诉陈莹婚约财产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七日作出的(2013)双郑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陈莹返还申请执行人王延江彩礼款15,0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01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闫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