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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 执行裁定书

(2013)乾法执字第00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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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纠纷文书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张某。

案由:离婚纠纷。王某某申请执行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依据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乾民初字第015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张某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12日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01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星代理审判员:王煜人民陪审员:刘论论

书记员:苏朝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