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张某。
案由:离婚纠纷。王某某申请执行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依据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乾民初字第015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张某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12日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01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星代理审判员:王煜人民陪审员:刘论论
书记员:苏朝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