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营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伟芳。
上诉人黄营华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审法院已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黄营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黄营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洪悦琴审判员:袁正茂代理审判员:陈剑
书记员:倪知松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