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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楼某甲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金浦刑初字第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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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妨害公务文书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楼某甲,曾用名:楼文惠。1999年10月14日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12年2月23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缉捕,同年4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望江派出所抓获归案,次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带回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9月27日,被浦江县人民检察院重新监视居住。辩护人黄晨骞,浙江月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3)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楼某甲及辩护人黄晨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3日11时42分许,郑家坞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皂结坑村有一个人拿着一把斧头想砍人。接到报警后,郑家坞派出所民警金某等四人立即出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得知系楼某甲拿一把斧头去同村的楼某乙家威胁,遂报立行政治安案件并到楼某甲家口头传唤楼某甲。在传唤过程中,被告人楼某甲拒不配合,用拳头打伤民警金某头部,阻碍郑家坞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经浦江县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损伤鉴定:金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楼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人洪某甲、吴某甲、洪某乙、姚某、吴某乙、楼某乙、楼某丙、贾某、王某、楼某丁、傅某的证言,人员辨认笔录,浦江县第二人民医院急诊就诊记录,门诊病历,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郑家坞派出所二级接警台资料,浦江县公安局政治处证明、情况说明,浦江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2012)89号鉴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楼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为严肃国法,维护正常的公共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楼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汝宵人民陪审员:黄光德人民陪审员:金晓京

代书记员:方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