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87年2月3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怀钦
书记员:王雪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