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蔡明环,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夏区人,农民。起诉人严建勤,女,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夏区人,农民,系蔡明环之妻。
2013年6月4日,本院收到蔡明环、严建勤的起诉状,称其二人系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严家村**农民,在2005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享有该组5.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2012年3月因征用应获土地补偿费246090元,严家村8组组长王选高利用职权强行扣发72739元,故提出诉讼,要求判令王选高返还征用土地补偿费72739元及同期贷款利息。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蔡明环、严建勤在2005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享有严家村8组5.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实。2012年3月因征用该承包土地列入补偿范围.现其主张的诉讼请求涉及到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蔡明环、严建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舒腊荣
书记员:赵雪
引用法律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