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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杨书利与被告杨朝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曲民初字第2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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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文书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书利(又名杨永利)。被告:杨朝武。

原告杨书利与被告杨朝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书利于201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书利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书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书利负担。

审判长:杨鹏飞审判员:王仲雷审判员:闫林特

书记员:王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