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书利(又名杨永利)。被告:杨朝武。
原告杨书利与被告杨朝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书利于201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书利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书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书利负担。
审判长:杨鹏飞审判员:王仲雷审判员:闫林特
书记员:王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