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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袁治方与张德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谯民一初字第03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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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文书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袁治方,男,194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德文,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治方与被告张德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治方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治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治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袁治方负担。

审判长:杨光人民陪审员:刘伟人民陪审员:张祥

书记员:梁东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