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治方,男,194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德文,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治方与被告张德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治方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治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治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袁治方负担。
审判长:杨光人民陪审员:刘伟人民陪审员:张祥
书记员:梁东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