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鹿邑县生铁冢镇范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范广坤,男,汉族,系该行政村主任。被告王仰俊,男,生于1953年12月18日,汉族,住鹿邑县生铁冢镇。被告于秀兰,女,生于1957年2月1日,汉族,住鹿邑县生铁冢镇。委托代理人禇凡俊,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鹿邑县生铁冢镇范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仰俊、于秀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位于生铁冢镇范庄行政村范庄东南地的35.6亩耕地是范庄行政村的机动地,承包经营权归行政村所有。二被告长期占用该35.6亩耕地中的8亩土地,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退还,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所有的8亩土地,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鹿邑县生铁冢镇范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仰俊、于秀兰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均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被告与原告间各自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即二被告与原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而不是同一的,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本案系普通的共同诉讼,二被告均不同意合并审理,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分别起诉而不能合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鹿邑县生铁冢镇范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国建人民陪审员:杨树林人民陪审员:梁永先
代理书记员:梁祖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