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市新城子区清水台镇依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负责人杨立安,该村委会主任。被告马亮,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郭丽,女,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新城子区清水台镇依路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马亮、郭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新城子区清水台镇依路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80元,减半收取18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福来代理审判员:赵亮人民陪审员:王继阳
书记员:张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