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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3

李玉平、税世秀、邓志超因与卢华云、卢兰、卢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合江执保字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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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玉平,男,生于1963年11月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人税世秀,女,生于1956年6月2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人邓志群,女,生于1972年12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卢华云,男,生于1954年12月1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卢兰,女,生于1989年3月2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卢超,男,生于1951年4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人李玉平、税世秀、邓志超因与被申请人卢华云、卢兰、卢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卢华云、卢兰、卢超的银行存款11万元,并以合府房权证2005字第﹤桥﹥25号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卢华云、卢兰、卢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合江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09307.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智

书记员:刘利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