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玉平,男,生于1963年11月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人税世秀,女,生于1956年6月2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人邓志群,女,生于1972年12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卢华云,男,生于1954年12月1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卢兰,女,生于1989年3月2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卢超,男,生于1951年4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人李玉平、税世秀、邓志超因与被申请人卢华云、卢兰、卢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卢华云、卢兰、卢超的银行存款11万元,并以合府房权证2005字第﹤桥﹥25号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卢华云、卢兰、卢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合江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09307.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智
书记员:刘利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