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芳,女,生于1968年5月1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原告朱某,女,生于2007年3月3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法定代理人刘某,女,生于1968年5月1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系朱某母亲。被告黄向勇,男,生于1975年9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告陈克雄,男,生于1975年9月2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本院受理原告刘芳、朱某与被告黄向勇、陈克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原告刘芳、朱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原告刘芳、朱某及被告黄向勇、陈克雄在四川源庆丰投资有限公司中应领取的工程款190万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刘芳所有的房屋一套、门市一间、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原告刘芳、朱某与被告黄向勇、陈克雄在四川源庆丰投资有限公司处应领取的工程款19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李慧至
书记员:夏建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