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旅游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健。委托代理人:马宏利、邹永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庆根。委托代理人:舒宁。
上诉人浙江旅游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庆根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2)杭江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旅游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浙江旅游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旅游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浙江旅游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半负担44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为民审判员:徐丹代理审判员:盛峰
书记员:项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