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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肖军虎与西安安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未民一初字第00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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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肖军虎。委托代理人安培荣,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晓荣,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安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花北路**。注册号610100100005415。法定代表人陆正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娜,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海峰,男。

原告肖军虎与被告西安安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军虎诉称,2007年11月12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558号百花园第12幢1单元5层10502号房屋,合同约定2007年12月28日交房,但被告至今拒绝向其交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自2007年12月29日起按照已交房款日万分之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实际交房之日。

本院认为,原告肖军虎与被告西安安达房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双方如发生争执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故原告肖军虎现诉至我院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肖军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93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史丽妮

书记员:赵玉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