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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林东惠诉被告西安天园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未民宫初字第00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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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林东惠,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天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云天大厦**。注册号610132100002057。法定代表人郑程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升,女,西安天园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小区**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东惠与被告西安天园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东惠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东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黄亚军代理审判员:付蕾人民陪审员:王赁柱

书记员:刘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