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华,无业。委托代理人林东惠,女。被告西安天园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升,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华诉被告西安天园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华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徐华负担。
审判长:黄亚军代理审判员:付蕾人民陪审员:王赁柱
书记员:石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