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科。委托代理人仇家驹,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科技城苏南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丘区科技城昆仑山路**。法定代表人陆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东、朱春华,上海市申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科与被告苏州科技城苏南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顾文娟代理审判员:游进国人民陪审员:府建方
书记员:孙晓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