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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绍兴世茂置业有限公司与邬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绍越民初字第3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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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绍兴世茂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世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建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莉佳。被告邬萌。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世茂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邬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世茂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世茂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6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吕小丽审判员:张爱萍人民陪审员:万春霞

书记员:李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