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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何茂先与被告张永胡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范民初字第00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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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何茂先,男,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告张永胡(又名张合石),男,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茂先与被告张永胡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茂先因与被告张永胡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3年04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永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茂先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永胡的起诉,系原告何茂先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茂先撤回对被告张永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2元,由原告何茂先负担。

审判员:郝海廷

书记员:王伟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