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碧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霞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树勇,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田继红,住河北省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碧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继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碧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碧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包智茹
书记员:李汭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