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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朱某与郑州耀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开民初字第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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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朱某,女,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郑州耀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世纪大厦**。法定代表人应天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聪,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昭,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郑州耀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郑州耀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九百零七元,减半收取四百五十三元五角,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崔敏

书记员:邢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