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侯某,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侯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宋梅
书记员:云海涛(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