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磊。2013年1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辩护人吴某、何某某,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姚冬。2013年1月2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辩护人赵某某、惠某某,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毅。2013年1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辩护人田某某,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刑诉(201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磊、姚冬、张毅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侃、朱亚男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被告人姚冬由于其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的车曾被他人租去抵押给第三人借款而车被第三人扣押,为此向被告人潘磊借款5万元用于赎车。后潘磊向姚冬催要该5万元借款,姚冬不能归还借款。二人遂商议由姚冬提供车辆并交由潘磊对外质押,约定扣除每车每月8分利息后将剩余质押款给付姚冬。此后,被告人潘磊找到被告人张毅并告知张毅西安一些客户因资金紧张需将车辆质押其处借款,并愿支付每车月息5分的利息,潘磊遂让张毅联系他人质押上述车辆。此后,被告人张毅先后介绍王某戊、孙某乙等人按照每车月息4分的利息从被告人潘磊处质押车辆。被告人张毅从中获取每车月息0.5分至1分不等的利息。被告人姚冬在未签协议或合同的情况下,将从租赁公司所租车辆及从他人处借来的车辆共计26辆汽车,通过被告人潘磊质押借款。被告人姚冬共骗取质押借款442万元,扣除约定利息后,被告人姚冬实际骗取质押借款379.04万元。被告人姚冬将所骗取的款项用于支付车辆租金、自己购置车辆及日常花销等。在质押借款中,被告人潘磊从姚冬处获得442万元借款利息款62.96万元,按照约定扣除第一个月月息5分的利息后,被告人潘磊实际获得利息59.812万元。被告人潘磊将所骗取利息用于自己的日常花销等。被告人张毅将上述26辆汽车中的12辆通过他人质押出去,共从中获取利息差5.135万元,被张毅用于日常花销等。自2012年4月份开始,因被告人姚冬不再向潘磊支付车辆质押借款的利息,而质押借款人又向潘磊催要借款。潘磊为偿还质押借款人的借款,遂先后将其从租赁公司所租22辆车及它处借来的5辆车共计27辆车,以同样的方法,通过被告人张毅及王某戊、孙某乙等人质押借款。在此期间,被告人潘磊共骗取质押款共计528.5万元。截止2012年12月底,按照约定扣除每个月月息5分后,被告人潘磊实际骗取质押借款363.185万元。此外,被告人潘磊将原先质押给叶某甲的8辆车要回(质押借款金额89万元)但未给叶某甲退还车辆质押借款。尔后,被告人潘磊又将前述8辆车重新进行质押借款。其中,按照约定扣除第一个月月息5分29.25万元后,被告人潘磊实际获得质押借款59.75万元。被告人潘磊将所骗取质押款用于支付车辆利息、租车的租金及自己日常花销等。被告人张毅将上述27辆汽车中的23辆质押出去共获取利息差13.4575万元,该款被张毅用于购买汽车及日常花销等。案发前,被告人潘磊以对车辆进行年检、定期保养等名义,在未退还借款的情况下先后将21辆车开回租赁公司。除去租赁公司自行开回的车辆外,截至本案审理期间,尚有18辆车还在抵押借款人处。综上所述,被告人潘磊自己抵押车辆35辆,骗取质押借款617.5万元,扣除其本人所属车辆35万元万元以及截止到2012年12月底的利息130.315万元、叶某甲8辆车的利息29.25万元后,潘磊本人实际骗取借款422.935万元。其中,被告人潘磊用于支付汽车租赁公司的租金134.9万元;被告人姚冬通过潘磊抵押车辆26辆,扣除其本人、妻子、父亲所属车辆65万元、潘磊拿走的利息62.96万元及截止到2012年12月底的利息35.85万元后,姚冬本人实际骗得借款302.19万元。其中,被告人姚冬用于支付汽车租赁公司的租金101.929万元;被告人张毅通过帮助潘磊对外质押车辆进行借款,从中共获得息差18.592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毅、姚冬分别于2013年1月28日和1月29日到蓝田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证实:1、公民报警求助受理、处理情况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1月24-29日,孙某乙、王某戊、王某己、杨某丁、党某甲、王某丁、卫小平、杨某丙、雷俊毅、卞某、张某丙、刘某、李某乙、宋卫旗、孙某丙、党某乙等人先后报案称其被张毅、潘磊骗取690余万元。2、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月26日晚,警方在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加利利快捷酒店607室将犯罪嫌疑人潘磊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毅、姚冬分别于2013年1月28日和1月29日到蓝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3、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警方搜查后扣押了桑塔纳轿车、广本和东南轿车各一辆。4、叶某甲书写的清单和协议书证实:潘磊以18辆车做抵押从叶某甲处共计借款217万。5、华泰龙腾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证实:华泰龙腾合法注册,公司法人为潘磊。6、陕A×××**奥迪车购车材料及银行还款材料证实:宋某于2012年4月25日在雁塔区信用社办理的汽车按揭贷款18.6万元,截止2013.1.20共计偿还本息55106.74元。姚某甲名下的陕A×××**、马某名下的陕A×××**贷款均已付清。姚丽琴名下的陕A×××**,按揭贷款12.9万元,截止2013年3月4日共计偿还贷款本息17567.33元;宋某于2012年10月17日在古渡信用社的汽车贷款30万元按揭购买陕A×××**丰田霸道,还月供3次,本息合计30943.07元;姚冬名下的凯美瑞陕A×××**,2011年7月至2013年1月支付本金85555.6元,利息6853.34元,本息合计92408.94元。姚冬自2011年7月17日至2013年1月17日共还房贷合计39174.18元。有潘磊银行卡明细、盛新萍银行卡明细、姚冬银行卡明细、宋某银行卡明细、张毅银行卡明细佐证。7、被害人王某丙陈述:2012年5月25日,张毅给他开来了一辆车牌号为陕A×××**黑色丰田锐志小轿车,说车值25万元,给15万就行了。第二天张毅把潘磊打的15万元的借条给他了,付现金当时张毅就给了他6000元,说是一个月利息。到了2012年6月15日,他觉得这个事有利可图,就联系张毅让他再给开个车,他给拿些钱。6月15日张毅开回来一辆车牌为陕A×××**银白色别克商务车,他给了15万,张毅没给打条子。到了7月份,张毅说车要保养让他将丰田锐志开到潘磊在西安的4S店,过了三天确实给他还回来了,他就更相信张毅了。2013年1月19日,张毅又给他打电话说丰田车要保养,1月20日张毅还到他店里坐,说的很急,他就将车开到潘磊4S店。刚到那潘磊就说这个车的车主要车,车他得先拿回去,并让他放心,他先给5万,剩下的10万明天给他,他相信了潘磊收了5万,潘磊给他打了10万的借条,但21日潘磊没给钱。到22日王某戊给他打电话说可能被骗了,他就和其他人联系发现被骗,于是报案。8、被害人王某戊陈述:他总共有54万元没有要回来。这54万里有他自己17万元,吴某8万,周峰16万,他妹夫蔡广播13万。帮周峰押的16万和蔡广播的13万元钱有潘磊打的条子,他押奥迪的那个30万没有条子。他总共收取了16890元的利息。现在陕A×××**的奥迪Q5和那辆牌号为陕A×××**的帕萨特在他手里。9、被害人王某丁陈述:张毅和他表哥骗了他40万元。去年6月16日,张毅将一辆本田思域交给他,他在北环路给了张毅13万元现金,之后张毅每月给他5200的利息,一共给了5个月。到去年11月份中旬,有一天张毅给他打电话要那辆思域,但当时张毅说给他换辆CRV,让补2万元钱。他看前几个月张毅信誉还可以,就将本田车还了,之后张毅将CRV给他,他又给了张毅2万元钱,之后张毅还给了一个月的利息是6000元。到今年元月上旬,张毅给他了一辆车号为陕A×××**的A6,他又给了张毅25万元人民币,前几天张毅就消失了。一共给了张毅40万元,张毅一共给了利息2.7万元,本金一分没还。10、被害人杨某丙陈述:2012年11月3日张毅来他店里跟他说他表哥潘磊在西安经营一家东南汽车4S店,最近需要用钱,要向他借30万元,说会给他抵押一辆奔驰跑车,如果还不了钱就把这辆奔驰跑车过户给他,并说借钱期间会给4分钱的利息,他同意。11月7日张毅就把这辆奔驰跑车开来,他俩到东南汽车4S店内,当时是潘磊给他打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之后他便把30万元的现金给了潘磊,一个月之后他催张毅还钱,张毅说潘磊那边资金还周转不过来让他再多借他一个月,并且把当月的利息共计12000元给了他,他同意后在第二个月期满(2013年元月7日)他与张毅联系说不做了,让张毅把钱还他,张毅就一直推脱。2013年元月3日张毅借口说要把车开到西安保养,开走后便一直没见了。11、被害人卫某陈述证明:他给了张毅8.5万元整,张毅当天下午就给他开了一辆雪佛来车,以后每月张毅到期后都会给他3400元利息,共给了4个月。2012年12月17日他把车借给别人出了交通事故,事故处理完张毅就给他打手机说让把车放到4S店去修理,后来他就给张毅打手机,手机无人接听。12、被害人卞某陈述:2012年12月上旬张毅找他借20万元,说亲戚在西安开了一家借钱的公司,现在有人要借32万元,但他手中只有12万元,说借一两个月时间就还给他并给一定的利息,因两家关系比较好,于是他就把钱借给了张毅。后来过了几天张毅就开着车牌号为陕A×××**的黑色迈腾轿车来到他家,将车的行驶证和一把电子锁钥匙给了他,说是借钱方的抵押物品由他保管。13、被害人贾某陈述:2012年2月21日张毅又告诉他,他表哥潘磊4S店资金缺失需要流通,可以用公司汽车抵押,短期借钱付息4分。张毅给他说有一辆车值12万问做不,他答应了张毅,第二天就和张毅去了潘磊的办公室,在潘磊的办公室他给潘磊了12万元,潘磊给打了个借条并给付了一个月的利息4800元,他从潘磊的4S店开走了一辆花冠。他这次做了两个月利息都付清了,两个月后因为他急需用钱,还了车潘磊给他退还了12万。2012年8月份,张毅给他说有两个车问做不,一辆是奔驰商务,一辆是轩逸,因为他当时资金不足就先做了一辆轩逸,张毅告诉他轩逸价值15万,因为第一次做对方比较诚信,所以没有多想,他就按张毅给我的账号打了15万元,当天张毅就给他开回来一辆轩逸陕A×××**,还给了潘磊打的15万元的借条、一个月利息6000元。第二次他做后还不到一个月,张毅问还有一辆车做不,他说行。他就组织资金,张毅告诉他做的是奔驰商务需要25万元。他给潘磊账上打了25万元,张毅给开来车交给车钥匙借条和一个月的利息1万元,这两辆的月息都给他付到11月份。2012年12月没有付利息。2012年12月底张毅通知他奔驰需要保养将车召回,他现在手中只有轩逸车,这几天联系不上他俩,感到事情不对,所以才到公安机关报案。张毅他们现在除借他的40万之外还欠两个月的利息,总共1.6万元。14、被害人孙某乙陈述:张毅、潘磊现在还借着他72万元,在他这里押了4辆车,分别是车牌号为陕A×××**黑色本田,车牌号为陕A×××**的黑色奥迪A6,车牌号为陕A×××**的黑色帕萨特和一辆车牌号为陕A×××**的黑色尼桑轿车,其中本田轿车和奥迪轿车都已不在他手中。15、被害人张某丙陈述:2012年10月1日在西安潘磊的4S店给张毅了15万元,张毅把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给他,他和张毅开着车回县里走到三环时车坏了,张毅让人将车拖回去了,说等车修好后给他。到了2012年10月10日,他在县门街又给了张毅10万元,张毅押给他一辆黑色大众朗逸小轿车。今年1月10号前后,张毅说车要保养,让他将车开到西安4S店。到1月20日左右他听说张毅将许多人骗了后来和其他人联系知道上当了。共付了三个月利息共3万元,利息付到2012年12月。16、被害人杨某丁陈述:2012年4月2日,张毅把他领到西安凤城路潘磊的汽车销售4S店,他看潘磊开着4S店,便对此事深信不疑,当天给潘磊了15万元现金,潘磊给他了一辆别克君威轿车,潘磊当时就给付了4月份的利息6000元,还给打了15万元的借据。每月初张毅都会把利息拿来给他。从2012年4月份一直到2012年12月份,付了9个月了,领了54000元的利息。他保管的是一辆灰色的别克轿车。到2012年8月下旬的一天他和张毅电话联系,张毅在县城北门开了一辆八成新的本田轿车,张毅说这辆车有些旧收了13万,当时给付了9月份的利息5200元。利息一直领到2012年12月底共四个月20800元。他做的两辆车2013年就再没领过利息。今年1月9日,张毅给我打电话说本田车要年检让把车开到潘磊的4S店,一直到1月22日,张毅和潘磊的电话就再也打不通了人也找不见了,他感觉上当了就来报案。共给了张毅28万元,共收回了6.9万元的本金利息。17、被害人王某己陈述:2013年1月9日和1月17日两次被张毅骗了50万元。2012年10月份前后,张毅向他提起有一个生意能做,说他哥潘磊在西安开汽车4S店,生意很大,需要很多钱周转,让他投一些钱进去并付给利息,利息是每月4分钱,并承诺拿高档轿车抵押。他后来通过打听蓝田县有人已做这个事将近一年了,而且收入很好,所以今年1月9日,他在蓝田县工商银行用现金直接打到张毅的卡上了28.8万元,直接把今年元月份的利息付给他了,算是30万元。2013年1月17日,在文姬路城市信用社门口又给了张毅现金20万元。第一次给张毅28.8万时当天,张毅让孙某乙给他开回来一辆奔驰车,黑色陕A×××**,第二次给张毅20万时,张毅给了一辆奥迪A4轿车,车号陕A×××**。2013年1月22日晚上,张毅打电话给他说出事了,潘磊把大家都都骗了,车全部是租赁公司的,并叫他去蓝田县罗马假日酒店,当时蓝田县去了十三四个受害人,大家协商后给潘磊打电话。潘磊在电话中让去几个人给他手中有五六辆车,让大家把这五六辆车开回西安,他给大家先拿50万现金,大家怕到西安被人家把车骗了,就开了一辆车去西安找潘磊。当时潘磊不在,他的一个朋友接待了大家。在这过程中,张毅接了一个电话就出去了,没过一二分钟,张毅就给他们其中一个手机上发了一个信息“救我”,然后电话就关机了,大家一看没办法,就回来了。他被骗了50万元,所以就来报警。18、被害人党某甲陈述:张毅说潘磊的资金周转不开,让借钱给潘磊,潘磊将其他人押在潘处的固定资产转押到他这儿,并承诺给4分的月息,还说钱可以随时要去。他当时看张毅人不错,也比较有钱就信了张毅,并答应了借钱的事。去年8月份的一天张毅将一辆红色马6轿车交到他手中,他在潘磊的4S店给了张毅8万元。去年11月份,张毅将一辆牌号为陕A×××**的黑色帕萨特车交到他手中,他在潘磊的4S店将10万元的现金给张毅。去年12月份3号张毅给了他一辆牌号为陕A×××**的黑色奥迪车,他在潘磊的4S店给了张毅25万人民币现金。最后一次还是去年12月份张毅给了他一辆牌号为陕A×××**的丰田车,他在家门口给了张毅12万元人民币,四次共给了张毅55万元钱。陕A×××**的奥迪车被张毅要去了,其余车都在他手中。没合同,都是口头说的。先后四五次能给一万多元利息,本金一分都未还。19、被害人刘某陈述:2012年10月12日他和张毅约定在4S店内见面给了张毅现金14.4万元,张毅给了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陕A×××**,潘磊给他写了张15万元的借条。10月22日,双方在4S店内见面,当时张毅、李某乙也在场,他给了张毅33.4万元(抵押款为35万元,按照每月月息4分利息,每月的返还利息为1.4万元),张毅让他先开一辆黑色奥迪,车号陕A**0**,10月31日张毅用了一辆车号为陕A×××**白色丰田霸道轿车将那辆黑色奥迪车替换了。于是他就和李某乙、党某乙联系,他们三人合伙凑了60万元,于2012年12月21日给潘磊工商银行账户上打款35万元,当天潘磊在4S店给我打了一张35万元的借据。2012年12月25日党某乙通话电话银行给潘磊的工商银行账户转款25万,2012年12月27日他和李某乙、党某乙三人到4S店门口取了两辆车,这两辆车分别为黑色朗逸陕A×××**、黑色本田雅阁陕A×××**。另外,党某乙还自己取了一辆出资30万元单独做的白色英菲尼迪陕D×××**。2012年12月29日,潘磊将他们三人合伙做的另外一辆军绿色的无牌照丰田霸道给了他。在做出资期间,他还介绍他的朋友沈文德和张毅、潘磊认识出资15万元做了一辆陕AY911**奥迪轿车;介绍党某乙和张毅、潘磊认识出资25万元做了一辆陕A×××**奥迪轿车,出资45万元做了一辆无牌奥迪A8轿车,出资25万元做了一辆车号为陕A有三位数字为075的奥迪轿车,出资30万做了一辆陕A×××**。2013年1月8日,潘磊给他说车辆要年检,将陕A×××**白色丰田霸道车召回了。到1月29日他们听说张毅、潘磊被公安机关抓获了,便来报案了。另外两辆黑色丰田凯美瑞陕A×××**轿车、军绿色的无牌照丰田霸道先存放于他处。车是诈骗的证据,他会将车辆妥善保管。利息是按每月4分得利息计算的。第一次每个月的返还利息为6000元,从10月到12月返还利息共计1.8万元。第二次每个月的返还利息1.4万元,从10月到12月返还利息共计4.2万元。第三次因为出资是他和李某乙、党某乙三人凑的,潘磊以凑整数为由没有给他返还利息。以上返还利息共计6万元。张毅在他朋友处按照每月每笔车500到1000元不等的标准抽取跑路费。20、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2年8月8日,他和张毅约定在潘磊的汽车4S店内见面,他将24万元现金交给了潘磊。潘磊给写了一张25万元的借条,同时还给了一辆黑色奥迪A6,车牌号为陕A×××**汽车,他就开回家了。9月12日,他同宗某到4S店内和他们见面。宗某将5万元现金交给了潘磊,后宗某还在西安银行给潘磊的西安银行卡转了10万元。潘磊就给宗某打了一张15万元的借条,返还了当月利息6000元,给了宗某一辆黑色本田汽车,车号为陕A后三位为122。2013年1月10日左右,张毅打电话说结婚用车,他就将车给了。过了一两天,张毅联系宗某说公司要和车主重新签订合同,将车也要走了。此后,一直未给车,后来听说张毅他们出事了,他才知道上当了,所以报案了。他每个月的月息为1万元,从8月到12月共计返利5万元,但实际拿到手的为47500元,因为张毅每月还从中扣500元的跑路费,5个月共计2500元。宗某的月息返利为6000元,从9月到12月返利共计24000元,但实际拿到宗某手中的为22000元,因为张毅每月从中扣500元的跑路费。在他将24万元交于潘磊后,潘磊先给提供了一辆奥迪车,车号为265或295。2012年9月29日,张毅称车主要车,就用陕A×××**黑色奥迪A6替换了,之后他一直抵押该车。21、被害人宗某陈述:2012年9月12日他和李某乙到潘磊的汽车4S店内和潘磊见面,将现金44000元交给了潘磊,还在西安银行给潘磊的西安银行卡上转了现金10万元,潘磊给他一张借款15万元的借条。当时潘磊给他抵押了一辆黑色广本轿车,车号为陕A×××**。2013年1月10日左右,李某乙给他打电话说人家公司要车,他就将车开到了单位并交于李某乙处。此后,一直未给车,后听说张毅出事了,所以才报案了。自9月至12月份,他拿到的月息24000元,但由于张毅每月从中抽取了500元的好处费,4个月共计2000元,所以他拿到的月息共计22000元。22、被害人孙某丙陈述:2012年10月11日和刘某、潘磊、张毅在位于明光路的汽车4S店里见面商量后达成一致,他给潘磊15万元,压别克君越小轿车给他,每月给6000元的利息,但从中要扣500元的中介费,所以每月实际给5500元,并且他们还告诉他说他们也是因为别人将车抵押在他们那借款,后来由于车太多资金不够用,才将车二次抵押给他们这些人,还告诉他说这4S店潘磊是法人代表,因此也就放心将钱给潘磊了。后来10月份、11月份的利息都按时给他了,到去年12月份时候就联系不上张毅和潘磊了,后来才发现被骗了。车他自己保管着。23、被害人党某乙陈述:2012年11月1日他通过电话转账将24万元转到潘磊的工商银行卡上当天,他和刘某到潘磊的4S店从潘磊手中取了一辆黑色陕A×××**奥迪轿车,潘磊当时给写了25万元的借条,张毅从中抽取了500元跑路费。11月14日他通过电话转账给潘磊的工商银行卡上转账了28.8万元,潘磊给他了一辆黑色陕A×××**奔驰E200轿车,张毅从中抽取了500元的跑路费。11月22日他通过电话转账给潘磊的工商银行账号上转账了现金28.8万元的当天,他和刘某、李某乙从潘磊手中取了一辆黑色陕A×××**宝马520型轿车。12月21日左右潘磊用一辆黑色奥迪A6(有三位为075)轿车将宝马轿车替换了,张毅从中抽取了500元的跑路费。11月24日他赶到刘某店内,他看到潘磊开着一辆棕色陕A×××**的奥迪A8轿车,潘磊将车交给他同时还给他一张11月14日借款借据和一张11月24日借款借据。后他通过电话转账给潘磊账上转账了43.2万元(扣除当月息1.8万元后)。本笔中张毅从中抽取现金1000元。2012年12月份他和刘某、李某乙联合出资60万元,刘某于12月21日给潘磊的银行账户上转现金35万元,他于12月25日给潘磊的银行账户转款现金25万元。12月27日他和李某乙、刘某三人到4S店门口取了合资做的两辆车,分别为黑色大众朗逸陕A×××**、黑色本田雅阁陕A×××**。另外他自己还去了一辆出资30万元单独做的白色英菲尼迪陕D×××**。12月29日,潘磊将他们三人合伙做的另外一辆军绿色的的无牌照丰田霸道给了刘某。同日,他将自己单独出资做的那辆白色英菲尼迪陕D×××**轿车通过电话转账给潘磊支付了现金28.8万元(这辆车的借款为30万元,按照每月4分月息计算,月息1.2万元)。同时潘磊给他了两张借据:一张为12月25日他和刘某、李某乙三人合伙出资做的,他给潘磊电话转账的25万元的借据,由于之前他的所有出资都没有返利,所以通过计算他的返利为2.4万元,故潘磊给他打了一张27.4万元的借据。另一张借据为他单独出资做的那辆英菲尼迪陕D×××**轿车的30万元的借据。之后,潘磊和他联系说自己跟前还有一辆新款奥迪A6轿车,需出资现金25万元,问他做不。在他同意后商定扣除当月返利1万元,也就是24万元,但是由于潘磊一直没有给他返利,通过计算,他的返利应为3万元。因此,2013年1月3日他通过电话转账给潘磊账号上转账了现金21万元。但截至目前,他没有接到潘磊所说的车,也没有收到借据。2013年1月11日他发现原放置于小区的陕A×××**的奔驰和陕D×××**的英菲尼迪轿车不见了,他们联系潘磊,潘磊承认自己将车辆开走了。到1月29日他们听说张毅、潘磊被机关抓获了,便来报案了。一辆黑色陕A×××**奥迪轿车、一辆黑色陕A×××**奔驰E200轿车、一辆黑色奥迪A6(车牌三位为075)轿车、一辆棕色陕A×××**的奥迪A8轿车、一辆的白色英菲尼迪陕D×××**轿车、一辆黑色大众朗逸陕A×××**轿车、一辆黑色本田雅阁陕A×××**轿车。其中陕A×××**奔驰E200轿车和英菲尼迪陕D×××**轿车被潘磊开走了。24、被害人张某丁陈述:在2012年8月14日他和潘磊协商从4S店开走了一辆陕A×××**标志轿车,给潘磊了7万元现金,每月给3500元的利息。从8月14日付到12月14日共四个月的利息14000元。到2012年10月1日他又做的一辆奥迪A6陕A×××**,这辆车是25万元,潘磊一共给他付了3个月的利息,每月12500元,3个月共计37500元,第一个月的利息也是付25万元现金时扣除了的。10月29日他又做了一辆本田雅阁陕A×××**轿车,这辆车是15万元。这辆车给他付了3个月的利息,每月7500元,3个月共计22500元,第一个月的利息是在给他转15万元时扣除了7500元,实际转账142500元。11月8日他又做了一辆本田雅阁陕A×××**轿车,这辆车是潘磊让一个叫姚冬的人送到他家门口,这辆车的现金是13万元。潘磊让他把钱给姚冬,姚冬把车给了他,他把13万元现金付给了姚冬。他在给他13万元现金的同时扣除了前一个月的利息6500元,实际给姚冬123500元现金。后来潘磊还给付了12月的利息6500元,两次是13000元。11月20日他还做了一辆本田思域轿车银灰色的陕A×××**,这辆车是12万元,潘磊每月给他付6000元利息,给潘磊转了114000元,这辆车他只扣了这一次利息,就再没领过。2013年1月5日潘磊说陕A×××**车车主要看,他把车给了潘磊。其余的车他都放在他住的边西街东泰城市之光小区中。2013年1月23日他发现陕A×××**和陕A×××**车不见了;1月25日陕A×××**不见了;1月26日陕A×××**不见了,车钥匙现在还在他这。潘磊当时要把陕A×××**车要回,他问潘磊要钱,潘磊给了10万元,因没给够,车也没开回去。所以这些钱等于潘磊给他退了10万元钱,其余的钱都没有给。25、被害人叶某甲陈述:从2011.12月13日到2012年12月19日他一共做了18辆车,车都是潘磊给他提供的,他给潘磊付了押金,这18辆车的押金至今潘磊没有给退。有的车在潘磊给车时,他给付押金时就按月息3.5分-4.5分扣除了,有的是当时付了押金款,事后每月潘磊给他付了利息。利息付到2012年12月。他整理了从潘磊处押来车辆的清单,前10辆车他都和潘磊之间有潘磊提供的潘磊和车主的借款协议,这些协议都是潘磊给的。因为他和潘磊做这个事情的时候,就要求车必须是车主本人押到他那的,后边的8辆车潘磊一直拖着没有给他这些借款协议,他也没要来。陕A×××**、AH870W、AL353A、AM521A四辆车他和车主华某经过协商,华付给他了一半押金把车开走了;陕A×××**车主协商付了一半押金4.5万元把车开走了;陕A×××**的车主吴启辉2013年1月29日晚上在渭南市从他哥张红民手中扣走了;陕A×××**车主报警后扣在了未央宫派出所;陕A×××**原放在他住的小区里,现在不见了;其余10两车潘磊以年检、保养为由要走了。26、被害人叶某乙陈述:2012年11月5日,姚冬给他抵押了一辆车号为陕A×××**丰田霸道车,他给姚冬的工行卡上转款现金30万元(按照约定扣除了第一个月的3%的月息9000元。)当时潘磊给他打了借条,同时还填写了一份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2013年1月份他和姚冬再次抵押了一辆车牌号为陕A×××**的宝马车,他给姚冬的工行卡上转款现金30万元(直接扣除了第一个月的3%利息9000元。)当时潘磊给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同时还填写了一份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他两次租车金额共计60万元,但后来姚冬给他转了36万元,他一共被骗了24万元。两辆车的月息共计36000元。2013年1月份他和姚冬联系说蓝田县的人问潘磊要钱,准备闹事,姚冬问他应该咋办,他说姚冬你先准备钱。后来姚冬给他了一张存有现金60万元工行卡。后由于蓝田警方将潘磊抓获了,在姚冬问他要卡时他让姚冬先退赔,后来姚冬给他转款了现金36万元。陕A×××**丰田霸道车是他用他一个朋友的钱做的抵押车辆,现在该车存放于他朋友处。2013年1月份租赁公司找他,他们私下协商后由租赁公司将陕A×××**宝马车要回。27、证人姚某甲证言证明:儿子姚冬以前用他的身份证贷款买了一辆红色的小轿车。姚冬的姑姑姚某乙及另外一个姑姑的车也放在姚冬的汽车租赁公司。28、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陕A×××**桑塔纳教练车在他家,陕陕A×××**不知道在那。29、证人杨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1月20日左右,张毅在楼下给他了一辆陕陕A×××**车说让他开着用,因为张毅是他舅家娃也就没多想,把车开走了。第二天张毅打电话把他叫到他在韩森寨的租住屋内,给他了一份已经写好车辆买卖协议,意思是他把A682V3轿车以7万元的价钱贱卖给了他,让他在上面签了名字,他问张毅为什么要把车卖给他,张毅说他可能要出事了,车在他那留不住了,张毅让把这辆车过户到他名下,可能还能保住这辆车。他问他出什么事,张毅说让他别管,知道了对他也不好,说如果以后有人问起这车,就说是他付7万元从张毅手上买的。30、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潘磊只租过一辆,姚冬租了9辆。潘磊租的那辆车归还了,姚冬租的车4辆还了,5辆还没还。潘磊是2012年9月份租的,时间为2012年9月6日至2013年1月8日。现在陕陕A×××**本田CRV车、陕陕A×××**帕萨特车、陕陕A×××**本田雅阁、陕陕A×××**本田雅阁、陕陕A×××**奔驰车这5辆车没有归还。31、证人权某证言及租赁合同证明:除之前的9辆车之外,姚冬还租过东亿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4辆车。分别为陕陕A×××**田雅阁、陕陕A×××**迪A6、陕陕A×××**田霸道车、陕陕A×××**马,现均已收回。姚冬支付的租车租金为36.4万元。潘磊支付的租金为4.2万元。32、证人曾某证言证明:号为陕陕A×××**色奔驰轿车潘磊是从2012年1月13日开始租用,按每月15000元的租金用,时间长后按每月13000元租用。大概是十天之前,因为潘磊欠了他们近两个月的租金,他向潘磊打电话索要租金,潘磊就直接把车归还给他们,但是仍欠两个月的租金2.6万元。33、证人任某证言及租赁合同证明:潘磊租用了万盛汽车租赁公司的陕陕A×××**迪A6、陕陕A×××**迪A6、陕陕A×××**驰,后两辆是租赁公司通过GPRS导航自己在中新浐灞半岛小区开回。潘磊共支付租金26.9万元。34、证人温振卫租赁合同及证言证明:潘磊先后在他公司租用了两辆车,第一次是2011年12月份租的景程,月租金为6000元,车牌为陕陕A×××**这车是2012年12月份还的;第二辆是2012年4月2日租的是辆别克君威,车牌为陕陕A×××**月租金为1万元,2012年12月到现在租金还没给(该车没还)。潘磊还租过一辆陕陕A×××**田雅阁车。公司共收潘磊租金17.5万元。39、证人夏斌租赁合同及证言证明:潘磊在其公司租用一辆陕陕A×××**奥迪A6L黑色轿车一辆。该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自行在凤城二路一家饭馆楼下收回。潘磊共支付租金及押金4.6万元。40、证人李德强租赁合同及证言证明:潘磊以华泰龙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租赁顺安汽车租赁公司的陕陕A×××**田CRV一辆,共支付租金9000元,还欠租金3.24万元,车已归还。41、证人杨森租赁合同及证言证明:姚冬从凯歌汽车租赁公司共租用车辆4辆,分别是陕陕A×××**阁、陕陕A×××**域、陕陕A×××**众朗逸和陕陕A×××**桑轩逸,共支付租金11.9万元。陕陕A×××**域车他自己从凤城三路开回,其余车辆均为归还。姚冬还租了一辆陕陕A×××**色大众斯柯达车,共支付租金2.5万元,该车现被扣押在未央宫派出所。42、证人杨某乙证言证明:杨某乙将自己一辆陕陕A×××**田思域挂靠杨森的凯歌汽车租赁公司出租。43、证人孙某甲证言证明:潘磊在他们公司租了5辆车,分别是黑色奥迪A6陕陕A×××**这车是2012年6月份租的,月租金是1.8万元;陕陕A×××**色奥迪A6L车是2012年9月份租的,月租金1.7万元;帕萨特陕陕A×××**是2011年9月租的,租金是每月1.2万元的;陕陕A×××**萨特车是2012年12月份租的,租金是每月1.2万元;陕陕A×××**克商务车是2012年6月份租的,租金是每月1万元。上述五辆车均未归还。潘磊共支付租金33.9万元。44、证人吴启峰租赁合同及证言证明:姚冬从锋伟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陕陕A×××**黑色现代伊兰特,支付租金8万元;租用陕陕A×××**色本田思域,支付租金1.4万元。伊兰特现在凤城四路和明光路交叉口的一家东南菱帅的售后服务公司的车间里面放着。本田思域已追回。45、证人肖某证言及租赁合同证明:潘磊租陕陕A×××**支付租金7.8万元;租陕陕A×××**付租金14.4万元。潘磊还在其公司租用过一辆陕陕A×××**田锐志车,于2013年1月20日归还,支付租金5.4万元。潘磊共支付租金27.6万元。46、证人邓某证言证明:其将自己弟媳的一辆车号为陕陕A×××**奥迪Q5越野车于2013年1月9日前后借给潘磊后找不到潘磊了。她以14万从王从把自己的车赎回。47、证人栾某证言证明:其将自己的一辆陕陕A×××**志307挂靠姚冬公司出租,至今未归还车辆。48、证人师某证言证明:师某将自己的两辆丰田花冠汽车挂靠在姚冬的公司,一辆车牌号为陕陕A×××**车主名是其妻子蒋娜;一辆车牌号陕陕A×××**主名为其嫂子刑红华。两辆车均为贷款买的车。49、证人华某证言证明:将自己的一辆车牌号为陕陕A×××**黑色尼桑天籁、牌号为陕陕A×××**黑色奥迪A6、其妻弟曹懿的一辆车牌号陕陕A××××**色马自达6、其妻薛颖的车牌号陕陕A×××**黑色凯美瑞、车牌号陕陕A×××**黑色本田雅阁5辆车挂靠在姚冬公司租赁。其妻名下的凯美瑞现在不知去向,剩下的4辆车从叶某甲手中将车赎回,共花费32万元。他共收取姚冬支付的租金30万。陕陕A×××**他自己贷款买的车,不是和姚冬共买的。50、证人薛某证言证明:薛某将自己的一辆车牌号为陕陕A×××**旗车挂靠给姚冬的公司。后支付给叶某甲4.5万元将车赎回。51、证人姚某乙证言证明:她将自己名下一辆陕陕A×××**色尼桑天籁挂靠在姚冬的公司经营。52、证人马某证言证明:他将自己名下的一辆陕陕A×××**色本田雅阁挂靠在姚冬的公司经营。53、证人宋某证言证明:姚冬将很多车租给潘磊了。马某名下的陕陕A×××**色广本是马某付的首付,贷款由姚冬用租金支付。54、证人苏某证言证明:他朋友刘章平从苏手中借款200万,刘章平将妻子徐庆萍名下的奥迪A8陕陕A×××**押给他,后华泰龙腾需要钱,他将奥迪抵押给潘磊从潘磊处借款30万。30万是潘磊通过梁若涛工行账号转账给他的。55、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她委托潘磊将自己的汽车转卖,后潘磊告知找到买车的人,车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11万,第二次支付10万。潘磊共欠她50万元。56、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潘磊从他处借款共计57万,其中前两次的42万有借条,后潘磊无钱还账,就将一辆陕陕A×××**奔驰车抵押给他,并将车的产权证、行驶证都交给他。42万元借款潘磊支付98400元的利息,第三次15万元,潘磊支付利息9000元,利率均为2分。57、被告人潘磊供述:2011年5月份左右,姚冬说他的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借款,还说他跟前有一些车,可以用车辆进行抵押,姚冬给他说让帮忙找人抵押。后他们商定每笔款项均由姚冬给他支付8分的月利率。他们说好后,姚冬给他开来了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他觉得这个事情利润较大,便将事情告知了表弟张毅,让张毅帮忙找人抵押车辆,并告诉张毅一辆车支付5-6分的利率。从2011年6月份至2013年1月之间,姚冬共抵押给他了30辆车,然后他联系将车抵押给别人,一共得到抵押款442万元。这些抵押款均交予姚冬,大约有200多万,其余的抵押款均用于支付车辆租金、借款利息以及日常开支。支付车辆租金100万左右,支付利息100万左右,日常开支是一小部分。这30辆车的抵押人均是张毅联系的。他没有将本金退还借款人,姚冬也没有将本金退还他,自2012年4月份姚冬就再也没有给支付利息。因为姚冬不再支付利息,而借款人又催他支付利息,他就到租赁公司租车进行抵押借款。之所以帮姚冬抵押车辆借款是为了赚取利息差。他按月将利息交给张毅,由张毅向他们支付,偶尔也交给王某戊支付,大部分是按5分息支付,有两三辆是按照5.5和6分支付的。张毅给别人是按4分利息结的,从中赚取差额。他以车辆保养及着想共收回了10辆左右。抵押款有的他直接收取,一部分张毅收后交给他,有的是现金,有的是转账。从2011年11月份到2012年6月份间通过叶某甲共抵押出去了20辆车,这20辆车的抵押款是239万元。利息差还是他俩平分。车辆的月息支付到了2012年12月份。叶某甲将这20辆车的抵押款全部给了他。他只将车辆要回,并未退还车辆抵押款。58、被告人姚冬供述:2010年他公司的车被别人租去抵押给第三人借款,给他造成了一定损失,他当时的经济现状是没有能力支付利息和赎车的,但也没有别的办法,只能靠抵押车辆借款来周转。2011年7月下旬,他借了潘磊5万元去赎公司的车,当年8月,潘磊向他要借款,当时他还欠别人10万元,没钱还,潘磊就让他找辆车抵押在潘磊那里,潘磊可以借款,但要付月息8分的利息,他当时没办法就同意了。2011年8月至2013年1月,他将我租赁公司的车辆及我从其他租赁公司租来的共30辆车抵押给潘磊,从潘磊处借款442万元。从潘磊处借款是月息8分的利,共给潘磊付了629600元利息,实际拿到3790400元。442万元买车付月供70多万元,另外付租车费200万左右,每月花费约2万元,共花了涉案资金30多万元。59、被告人张毅供述:2011年上半年开始,潘磊说他在西安开了一家投资公司说别人通过把车押给他来借贷资金,然后每月给提供利息,潘磊再把这些车抵押给别人借贷资金,并支付相对较少的利息,以此来赚取息差挣钱。他听后主动要求潘磊想要向他提供借贷资金并让潘磊抵押给他一辆车,并每月支付他利息。之后他朋友王某戊在与他闲聊时知道抵押车辆赚取利息这件事后,王某戊让他介绍给潘磊也要求作抵押车这件事。一共是29笔押车交易,其中有一辆凯美瑞轿车当时潘磊答应给车但后来没给,共涉及28辆车,押车款总共是515.5万元。有13辆车潘磊以修车或保养的理由收回,剩余的15辆车还应该在押车人手里。515.5万元全部没有退还。利息是按月支付,每月都给,大部分利息都清算到2012年12月底,2013年1月份的利息基本上都没有支付。他给借款人提供了车钥匙和行驶证,没有产权证。之所以参与是从中能赚钱。潘磊给他付的是5分息,他给押车人付的是4分,中间挣了1分的利息。他一共能赚取大约20万左右,买了一辆教练车花了7万元,东南菱悦682V3,再就是日常花销用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磊、姚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同陕西东亿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方法,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从租赁公司所租汽车以及将他人委托租赁的汽车通过他人在蓝田县等地予以质押借款,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毅明知被告人潘磊、姚冬将无产权证的汽车进行质押借款,为获取高额息差而为潘磊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均应依法分别惩处。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潘磊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潘磊的质押款数额和实际取得款的数额有误辩护意见,经查,对于机动车所有权属于潘磊本人的车辆潘磊有权处置;对于苏某通过潘磊抵押借款的金额,因系苏某本人认可的借款,故该部分的的借款金额应作相应予扣减。对辩护人所提潘磊归案后认真态度好,有积极悔罪表现,受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建议法庭对潘磊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可予采纳。对被告人姚冬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二人商议由姚冬提供车辆并交予潘磊对外质押同时约定扣除每车每月8分利息后将剩余质押款给付姚冬”一节不妥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姚冬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曾被杜小刚骗租后用于抵押借款。姚冬为赎回其被借款人扣押的汽车而向潘磊借款,在潘磊催还借款的情况下,二人商议了此种诈骗方法。此事实,姚冬虽予以否认,但有潘磊的供述,且潘磊的供述符合客观实际,应予采信。故辩护人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实际取得的质押款数额不准确、姚冬系从犯的意见,经查,对于姚冬本人及其妻子、父亲所有的汽车,其本人有权处置,该部分金额不宜以犯罪论处,应作相应的扣减。本案系一起共同犯罪,由姚冬提供车辆,潘磊向外抵押借款,二人作用相当,无主从犯之区别,故辩护人辩称姚冬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姚冬案发后主动投案属实,但未能如实供述涉案的主要事实,故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对张毅的辩护人辩称,张毅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建议对张毅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毅在明知所抵押的车辆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下,牵线搭桥,帮助被告人潘磊寻找抵押借款人,并从每笔抵押借款中收取一定数额,系合同诈骗犯罪的从犯。鉴于被告人张毅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7日起至2028年1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姚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四、警方扣押的陕陕A52**桑塔纳轿车一辆、陕A陕A682**轿车一辆进行评估拍卖,价款按比例发还借款人;警方扣押的车主为马志西的陕A陕AYD3**雅阁一辆、陕西凯歌汽车租赁公司的陕A陕AM91**斯柯达轿车分别发还车主马志西和陕西凯歌汽车租赁公司。五、涉案未追回的车辆依法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马建国审判员:杜锐人民陪审员:任绥萍
书记员:吴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