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雪剑,男,1981年6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祁县东观镇东观村,住。2012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月11日经祁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祁县看守所。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的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3)祁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波审判员:张晓毅代理审判员:尹小燕
书记员:闫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