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宝鸡秦龙集团扶风鑫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安公司)。
住所地扶风县城关镇东关。法定代表人李海鑫,任公司董事长。
李某某与扶风鑫安公司公路旅客客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的(2012)扶民初字第01050号民事调解书,由鑫安公司给付申请人李某某17501元。现调解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所附的法律义务,给付申请人1750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风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010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秋侠执行员于明岐执行员马宏英
书记员:刘列娟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