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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睎西连与扶风鑫安公司公路旅客客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扶执民字第0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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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宝鸡秦龙集团扶风鑫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安公司)。

住所地扶风县城关镇东关。法定代表人李海鑫,任公司董事长。

李某某与扶风鑫安公司公路旅客客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的(2012)扶民初字第01050号民事调解书,由鑫安公司给付申请人李某某17501元。现调解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所附的法律义务,给付申请人1750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风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010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秋侠执行员于明岐执行员马宏英

书记员:刘列娟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