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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重庆市名爵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泰和气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巴法民执字第02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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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重庆市名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张绍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泰和气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支路** 法定代表人曾毅,总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08)巴民初字第270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重庆市名爵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泰和气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支路3号(产权证号:105-089809,面积3071.97平方米)房屋。2012年2月24日本院依法委托重庆谛威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46635400.00元。2013年3月7日依法委托重庆润民拍卖有限公司以评估价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因无人报名流拍。6月28日本院再次委托重庆润民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剔除548.70平方米)2523.27平方米以评估价下浮20%即33972240.00元进行先整体后分零拍卖。2013年9月9日竞买人杨明以3950160.00元竞得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支路3号2栋2层(平街层)商业房产。

另查明,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渝高法民终字第40号、(2011)渝高法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对上述房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与被执行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泰和气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支路3号(产权证号:105-089809,面积为3071.97平方米)房屋中的2栋2层(平街层,建筑面积318.56平方米)的查封。二、注销上述房屋原房产证(105-089809号)和土地使用权证(证号:2002-224)及其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房105他字第**)。三、对被执行人重庆泰和气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支路3号2栋2层(平街层,建筑面积318.56平方米)房屋土地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杨明时起转移。四、将被执行人重庆泰和气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上述房屋土地产权建筑面积318.56平方米过户给买受人杨明(身份证号:5130301973********),其余部分仍登记在被执行人重庆泰和气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五、买受人杨明可持本裁定书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相关税、费按法律、法规规定由重庆泰和气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杨明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晓华审判员:钟宇斌审判员:熊兵

书记员:毕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