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沈益东。被执行人谭建。委托代理人周渊,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沈益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彭州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益东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2013年8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谭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谭建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轮胎款6600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0元;未执行金额为6600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0元。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3)彭州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雪榕审判员:刘平代理审判员:方露
书记员:邓泽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