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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贺某某与纪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彭州执字第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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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贺永户。被执行人纪国清。

申请执行人贺永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纪国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的(2012)彭州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纪国清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永户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2013年7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纪国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贺永户与被执行人纪国清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纪国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贺永户38000元,但尚未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38000元。被执行人纪国清尚欠申请执行人贺永户38000元;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2)彭州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雪榕审判员:刘平代理审判员:方露

书记员:陈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