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国洪。被执行人马东辉。被执行人杨晓红。
关于陈国洪与马东辉、杨晓红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马东辉、杨晓红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国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东辉、杨晓红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东辉、杨晓红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100000元以及利息、执行费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琼
书记员:方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