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固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俊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铁马铸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银萍,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固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铁马铸锻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1)莲民二初字第01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固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万元,案件受理费955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部分案款215000元,2013年10月23日依法扣除执行费7496元后将余款207504元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条。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3年10月23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057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