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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与被执行人孔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1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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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游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孔燕,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与被执行人孔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的(2010)莲民二初字第0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246.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1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声明其与被执行人就生效判决书所确认的数额正在协商,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29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