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宗山,男。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游海,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宗山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莲民三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宗山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房屋过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3年5月13日向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立新街某房屋过户至刘宗山名下。申请人刘宗山于2013年11月15日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三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