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保安,男。被执行人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四终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民事调解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壹佰叁拾伍万元整(13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东
书记员:张亦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