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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梁东峰与被执行人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法执字第01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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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东峰,男。被执行人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莲劳仲案字(2013)210号仲裁裁决书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民事调解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捌仟元整(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东

书记员:张亦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