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东峰,男。被执行人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莲劳仲案字(2013)210号仲裁裁决书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民事调解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捌仟元整(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东
书记员:张亦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梁东峰,男。被执行人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莲劳仲案字(2013)210号仲裁裁决书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民事调解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捌仟元整(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东
书记员:张亦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