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艳红,女,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仁信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何家营村**。法定代表人孙晓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红与被告西安仁信大药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红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艳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朱保建
书记员:杨晨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