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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诉被告唐飞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莲民初字第0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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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负责人常磊,该支行行长。被告唐飞,男,1986年1月2日生。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诉被告唐飞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元,本院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刘霞

书记员:周天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