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负责人常磊,该支行行长。被告张健,男,1967年8月22日生。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诉被告张健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本院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刘霞
书记员:周天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