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继明。被告李家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明与被告李家玮赠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明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继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继明承担。
代理审判员:赵兴华
书记员:张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