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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颜涛民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3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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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颜涛,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涛民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637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085元。执行中,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颜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颜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亦无法举证,且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13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王宝娟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