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樊学功。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刘店村村民委员会。
关于樊学功与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刘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刘店村村民委员会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3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刘店村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刘店村村民委员会在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有代管资金。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刘店村村民委员会在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代管资金29623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治位审判员:许华兵审判员:张襄江
书记员:乔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