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贤。被执行人唐辉。被执行人郭小龙。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勇执行员常喜娥执行员任舸
书记员:梁琇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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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贤。被执行人唐辉。被执行人郭小龙。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勇执行员常喜娥执行员任舸
书记员:梁琇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