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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贤与唐辉、郭小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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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贤。被执行人唐辉。被执行人郭小龙。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勇执行员常喜娥执行员任舸

书记员:梁琇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