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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世平、于学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莱执字第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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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世平。被执行人于学浩。

申请执行人王世平与被执行人于学浩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2013)莱民三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世平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152443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152443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3)莱执字第68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宋立军审判员:唐茂群审判员:高绪波

书记员:贺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