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勇。被执行人烟台韩美服装有限公司。
韩勇和烟台韩美服装有限公司加工费纠纷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3)莱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勇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48626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48626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3)莱执字第37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宋立军审判员:高绪波代理审判员:杨伟丽
书记员:焦向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